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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团体标准制定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2-05-24|栏目:政策资讯 |浏览次数: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消费者对精神物质生活的追求也在不断升级。近年来,在经济新常态下,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明显加大,标准的制定同样如此,需求越多,遇到的问题也就越多,那么,和小编来一起看看团体标准制定的一些相关问题吧!
  问题一:在团体标准起草完成,即将报批或发布之前,相同内容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获得立项,此时的团体标准是继续报批发布还是停止作废?

  团体标准的发布、废止由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自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问题二:团体的标准的停止或废止时间是以相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立项、报批、发布、实施的哪个时间节点为准?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报标准空白。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已有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建议再制定内容相同的团体标准。标准化”是“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以上就是成都维诺斯的简单回答,希望能帮到您,感兴趣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我们!